近日,市人民檢察院辦理了一起蓄意駕車“碰瓷”案件,“碰瓷者”黃某某被該院以詐騙罪提起公訴,被市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7000元。
2024年9月,廖女士駕駛車輛與黃某某租用的公共電動車發生碰撞,黃某某摔倒在地并報警。交警到現場后,廖女士回憶案發過程懷疑對方“碰瓷”并告知交警,案件被移交派出所進行處理。經查,2021年12月至上述案發,黃某某先后在杭州、寧波、臺州多地實施“碰瓷”30余次,騙取“賠償款”4萬余元。
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后,檢察官發現黃某某在實施“碰瓷”的時候經常利用“變道讓直行”這一交通規則,趁對方車輛變道、轉向之機,通過不減速、突然加速等方式與對方車輛相撞,故意制造交通事故,并在交警部門處理事故或雙方自行協商賠償過程中隱瞞真相,致使受害車主在事故責任劃分時被認定承擔全部責任,導致受害車主或保險公司予以全額賠償賠付。
檢察官提醒,“碰瓷”犯罪人員往往利用道路擁堵、交替通行等復雜路況進行作案,在騙取不法利益的同時,嚴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秩序。駕駛人在行車過程中,如果發生交通事故或遇到人員倒地等情況應保持冷靜,在確保道路通行安全的同時保護好現場,及時撥打交通事故報警電話,并保存好行車記錄視頻、現場照片等相關證據,尋求依法處理。若遭遇“碰瓷”,應積極配合公安機關調查取證,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