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市一老人患病住院兩年多,最終在醫院孤獨病逝,欠下一大筆醫療費。老人的女兒覺得自己放棄繼承遺產,就無需償還這筆醫療費。近日,臨海法院審結了這起醫療服務合同糾紛案件。
老人林某生養了3個女兒,2018年1月13日,76歲的她因病由大女兒陳一(化名)送至醫院救治。當時,林某的狀態極差,神志不清,身體多處潰爛流膿。醫院診斷后,陳一以親屬及監護人的身份在病重(病危)通知單、病情風險知情告知書和患者親屬告知書上簽字確認。
都說女兒是貼心小棉襖,林某住院期間,3個女兒卻都沒有怎么過問和關心。林某常年臥病在床,衣、食等各方面都需要人在旁照顧,可女兒們都沒有來,也沒有請人幫忙,醫院便代請護工在專業護理外進行照料。由于住院時間過長,林某的醫保卡不能繼續使用,醫院多次通知3個女兒前來辦理出院手續,但她們既不來,也不支付費用,醫院只好將林某出院又入院共計8次。2020年9月,林某因多臟器功能衰竭在醫院死亡。此時,她已住院964天,扣除入院時交的預付款9000元,仍欠醫院醫療費、護理費、伙食費等共計20余萬元。醫院幾次向林某的女兒追討未果,便將3人起訴至臨海法院。
大女兒和二女兒經法院傳喚,未到庭參加訴訟。小女兒陳三(化名)在法庭上表示自己支付了入院時的預付款,無需再支付母親欠醫院的這筆錢。“這是我母親生前欠下的債務,開庭前我就已經明確了放棄對她所有財產的繼承權,根據法律規定,對這筆債務我可以不用償還。再加上醫療服務合同的相對方是我母親,不是我們三姐妹,醫院不該找我們要。”陳三說。
放棄繼承遺產,是否就無需支付林某的住院費用了呢?臨海法院經審理認為,孝敬父母是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,也是中華兒女應崇尚的美德。根據法律規定,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義務,承擔老年人的醫療費用也屬于贍養的一部分。如果放棄遺產繼承就可以不履行贍養義務,有悖于善良風俗及立法的初衷,也有悖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。林某將3個女兒養大成人,年邁患病住院治療期間,三名被告不僅沒有承擔相應的醫療費用,也沒有在生活上給予照料、精神上予以慰藉,有悖為人子女應盡之義務,陳三放棄繼承遺產無需支付的抗辯理由法院不予采納。
針對醫療服務合同相對方的問題,法官表示贍養人對于被贍養人有生、養、死、葬的義務,贍養人將被贍養人送醫的行為是盡贍養義務的表現。雖然醫院救治的是林某,但本案中可對合同相對方作擴大解釋,林某的3個女兒可以成為醫療服務合同的相對方。此外,大女兒陳一將林某送至醫院住院治療,并在醫院通知上簽字確認,小女兒陳三自述自己曾支付入院費用,二女兒在醫院追討醫療費用時表示愿意承擔,但需三姐妹一同承擔。對于林某的救治行為,無論三人何人送醫、付費等行為,都應該視為三人共同的意志體現,可認定三被告與醫院形成了醫療服務合同。
近日,臨海法院判決三被告支付因林某住院產生的費用20余萬元。